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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特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盛金兰、应晨蕾等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金兰,应晨蕾,应锡锋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298号申请人:盛金兰,女,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申请人:应晨蕾,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请人:应锡锋,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盛金兰、应晨蕾、应锡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由代理审判员王俊慧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盛金兰、应晨蕾、应锡锋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6月20日经金华市金东区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应晨蕾、应锡锋自愿放弃被继承人应益明在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的金华市社会保障卡(账号:6228580799014338632)内的存款。二、以上账号内的存款由申请人盛金兰继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