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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边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边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长引线北侧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卢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长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边铎,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边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79.39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昊& # xB;审 判 员 姜   有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