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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武冈中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沈程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中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沈程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1403号原告武冈中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拥军。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平,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程才,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原告武冈中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沈程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冈中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冈中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其他原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中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冈中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夏颖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谭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