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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建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4日经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玲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海勃湾区某某东街北一街坊xx栋x号,趁被害人胡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入院,盗走风干羊肉20斤,每斤38元,价值760元。(赃物未追回)2、2016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海勃湾区某某东街北一街坊xx栋x号,趁被害人吕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入院,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撬窗入室,盗走软中华香烟2条,每条价值620元,价值1240元;南京九五至尊香烟2条,每条850元,价值1700元;贵州茅台国台酒2瓶,每瓶200元,价值400元;茅台王子酒1瓶,价值85元;茅台贵宾商务酒1瓶,价值120元;罗马手表1块,价值100元;仿浪琴手表1块,价值150元;五星上将手表1块,价值100元;蓝色儿童手表1块,价值50元;黑色双肩书包1个,价值50元;共计价值3995元。(赃物部分追回)被告人王某某盗窃2起,共计价值47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王某某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胡某某、吕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乌海市海勃湾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被告人王某某对盗窃地点和被扣押赃物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对王某某窝藏赃物地点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对被告人窝藏赃物地点进行搜查的视频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未缴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赃物挎包1个、吊坠1串、手机链1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建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庆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