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东波与沈少斌、王随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波,沈少斌,王随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82民初1664号原告:张东波,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沈少斌,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王随恒,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原告张东波与被告沈少斌、王随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沈少斌、王随恒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波、被告王随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少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东波诉称:2014年4月3日,被告沈少斌到我处借款3万元,约定于2014年6月3日前一次性偿还,双方约定有利息,并由被告王随恒进行担保。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沈少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躲避不见。我多次催担保人王随恒要求还款,被告王随恒也多次承诺说被告沈少斌还不了,被告王随恒愿意承担一切偿还责任。时至今日,二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我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从2014年6月4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随恒诉称:原告张东波与我未约定保证期间,也没有在该笔借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我的保证责任已经依法免除。被告沈少斌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张东波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书证:2014年4月3日借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30000元,用期两个月的事实;3、证人李某1、李某2、荆某的询问笔录,以此证明担保人承诺由他还钱。被告王随恒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沈少斌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中,因被告沈少斌缺席未质证。被告王随恒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不认可,认为证人证言不属实,我没有给原告承诺过还钱。本院认为:原告递交的证据1、2,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3,证人未出庭作证,被告王随恒对证言予以否认,原告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4月3日,被告沈少斌从原告张东波处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被告王随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沈少斌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借东波叁万元现金(30000元),(用期二个月),2014年4月3日,借款人沈少斌”,被告王随恒在借条中书写“担保人王随恒”,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引起诉讼。因被告沈少斌缺席,致使本案调解未能进行。本院认为:被告沈少斌从原告张东波处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被告王随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沈少斌偿还借款3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2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可要求被告从借款期限届满后按照年利率6%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原告张东波与被告王随恒未约定保证期间,该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六个月,但原告未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在该笔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王随恒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王随恒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故原告张东波要求被告王随恒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少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东波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4年6月4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二、驳回原告张东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沈少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园园人民陪审员 王拴宝人民陪审员 刘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