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行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叶林与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林,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终7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林,男,194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法定代表人包洪新,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露,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66号。负责人戴海兵,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天,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林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行初3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林于2016年10月9日以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林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兵审 判 员  宋振敏代理审判员  赖传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