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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薛宗瑞与薛宗其、薛宗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宗瑞,薛宗其,薛宗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2民初607号原告:薛宗瑞。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宏润(薛宗瑞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明,皋兰县石洞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宗其。被告:薛宗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军,甘肃邓有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宗瑞与被告薛宗其、被告薛宗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薛宗瑞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宗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宗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