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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6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赵泽与薛永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泽,薛永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081号原告:赵泽。被告:薛永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泽与被告薛永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泽负担。审 判 员  王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