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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周文琴与周卫峰、姚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琴,周卫峰,姚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6681号之一原告:周文琴,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袁芳芳,浙江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卫峰,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姚海红,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琴与被告周卫峰、姚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卫峰、姚海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琴撤回对被告周卫峰、姚海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3069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人民币5189元,由原告周文琴承担。审判员 陈 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李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