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邛崃支行与四川省今世万和酒业有限公司、陈德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四川省今世万和酒业有限公司,陈德平,李静,李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曾海生,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今世万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陈德平。被执行人陈德平,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李静,女,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李艳飞,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今世万和酒业有限公司、陈德平、李静、李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邛崃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邛证字第132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今世万和酒业有限公司、陈德平、李静、李艳飞给付欠款67661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今世万和酒业有限公司、陈德平、李静、李艳飞除本院查封的财产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尚未受偿的债权6766166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邛崃市公证处(2016)邛证字第132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今世万和酒业有限公司、陈德平、李静、李艳飞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永 华人民陪审员 韩鹃人民陪审员曹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仁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