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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大丰市金丰华庭业主委员会与吴月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金丰华庭业主委员会,吴月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304号原告:大丰市金丰华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南大街158号。负责人:吴鹏飞,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华,盐城市大丰区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月新。原告大丰市金丰华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吴月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大丰市金丰华庭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金丰华庭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金丰华庭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市金丰华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徐 辉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