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刘银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刘银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4156号原告:李建军,男,生于1989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刘银银,女,生于1986年8月15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李建军与刘银银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9元,由李建军承担。审判员 刘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琪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