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协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协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573号原告绍兴市协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49030949R,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北路195号。法定代表人翁胜伟。委托代理人张嫣,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604281X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东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蔡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协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绍兴市协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协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夏传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