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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姚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刑初32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三殿村一路口,因被害人胡某某阻拦其前往老虎沟倾倒建筑垃圾,姚某某持刀捅伤胡某某,并将被害人胡某甲刺伤。经法医鉴定,胡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胡某甲之损伤属轻微伤。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三殿村九组巷道附近,因被害人胡某某、胡某甲等人阻拦其前往老虎沟倾倒建筑垃圾,姚某某持刀将胡某某腹部捅伤,并将胡某甲头部划伤。经法医鉴定,胡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胡某甲之损伤属轻微伤。又查明,2016年3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中殿村36号姚某某家中将姚某某抓获。还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姚某某向胡某某赔偿了人民币30000元,向胡某甲赔偿了人民币5000元,胡某某、胡某甲对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姚某某从轻判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胡某某陈述:2016年1月7日12时许,有两辆载有建筑垃圾的车准备驶往老虎沟倾倒建筑垃圾,他和胡某甲、胡盼成、姚乙四人就赶紧朝老虎沟方向走,去拦这两辆车,不许其乱倒建筑垃圾。后姚某某走过来问他想咋呢,他说没事,姚某某拿了个像刀的东西在他肚子上捅了一下,他就倒地了,姚某某还要继续扑过来时,胡某甲将姚某某压倒了,并抢姚某某的刀,姚某某拿匕首在胡某甲的左后脑划了一刀,当时就流血了,后二人一同倒地。胡某甲摁住姚某某,姚某某反抗了一会,将匕首扔在地上了。这时姚乙打电话报了警,过了一会救护车和民警就到了。2、被害人胡某甲陈述:胡向利让他和胡某某、胡盼成、姚乙拦挡乱倒建筑垃圾的外来车辆。2016年1月7日12时许,有两辆载有建筑垃圾的车准备驶往老虎沟倾倒建筑垃圾,他们四人就赶紧朝老虎沟方向走,去拦这两辆车。胡某某走在最前面,其对驾驶员说不让到垃圾,姚某某就过来问他们想咋呢,胡某某说不想咋,姚某某就用匕首将胡某某捅伤了,他把姚某某摁倒在地上,姚某某又拿匕首在他的左后脑划了一下。后姚乙拨打了110报警。3、证人姚乙证言:2016年1月7日12时20分左右,有两辆载有建筑垃圾的车准备驶往老虎沟倾倒建筑垃圾,他和胡某甲、胡某某、胡盼成四人就赶紧朝老虎沟方向走,去阻止这两辆车乱倒垃圾。刚走到前门朝庙去的十字路口,姚某某就过来问他们想咋,胡某某说不想咋,姚某某就朝胡某某跟前走了一步,并拿刀朝胡某某的肚子捅了一下,又将刀抽了回来。姚某某准备再次捅胡某某时,胡某甲扑上去夺刀,姚某某又朝胡某甲的左后脑勺划了一刀。胡某甲将姚某某的右手抓住、脖子勒住,将其放倒在地。他赶紧拨打报警电话,过了一会警察就到达现场了。4、证人姚丙成证言:2016年1月7日12时30分左右,他和胡某甲、胡某某、姚乙发现有两辆车在西安市灞桥区三殿村中心大道东头的山坡上倒垃圾,他们就过去拍照取证,后他回家上了个厕所。出来后,他看到胡某某捂着肚子躺在地上,姚某某也躺在地上,其头部旁边地上还有一把黑色折叠刀,胡某甲后脑勺受伤流血,姚乙叫他一起去老虎沟挡车,那两辆车看见他们后,就调头走了。他再次返回现场时,警察已经来了。5、证人胡某乙(曾用名胡向利)证言:他是西安市灞桥区三殿村八组组长。他没有专门指派人阻挡垃圾车,是村民向他反映有垃圾车在他们村乱倒垃圾,对村里影响很大,他就给村民说如果发现有垃圾车来,告知其以后不要再来,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案发前几天,他碰见胡某某等人,一起聊天时说道在老虎沟乱倒垃圾的事,他说这是大家的事,让胡某某等人操个心。6、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月7日,公安人员接110指令后赶至案发现场,被害人胡某某被姚某某捅伤,姚某某也躺在地上,后民警将胡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姚某某自行到医院救治。后经法医鉴定,胡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1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次日,公安人员前往中殿村36号姚某某家中将姚某某带回调查。7、辨认笔录证明,胡某某辨认出姚某某是2016年1月7日在三殿村用刀将其刺伤的人;胡某甲辨认出姚某某是2016年1月7日在三殿村用刀将其划伤的人;姚乙辨认出姚某某是2016年1月7日在三殿村用刀将胡某某捅伤、将胡某甲划伤的人;姚丙成辨认出姚某某。8、暂扣物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姚某某处扣押其案发时使用的黑色铁质折叠刀一把。指认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能够与此相互印证。9、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西安市灞桥区三殿村九组巷道附近。10、陕新司鉴[2016]临鉴字第083、0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胡某某本次外伤导致小肠全层破裂,需手术治疗,大网膜破裂,脐左侧切痕长12.4cm、刺痕长3.5cm、刺痕下方引流口痕长1.7cm,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胡某甲被刺外伤导致左枕部头皮裂伤,创痕长6.2cm,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1、被告人姚某某供述:2016年1月7日12时左右,胡某某打电话说让他不要再到村里老虎沟倒垃圾了,他一听胡某某要挡他倒垃圾的车,就赶紧从家出门去看。他走到村八、九队之间的路口时,看见胡某某、胡某甲、胡盼成、姚乙在路口站着,他过去问这些人想咋,胡某某说非要挡他的车,还要给执法局打电话,他让胡某某别挡,胡某某不愿意,还上去追他的车,他就上前阻挡胡某某。胡某某见状要打他但没打上,他就用手里拿的水果刀朝胡某某身上胡戳,戳到了胡某某的肚子上,后他将刀收了回来。这时,胡某甲朝他扑了过来,他就拿着刀乱抡,不清楚是否扎到胡某甲,胡某甲将他扑倒在地,倒地后,刀掉在了地上。当时对方也把他打了,他也受伤躺在地上。后有人报警,警察来后,见双方都受伤了,就让他们双方去看病。被告人姚某某当庭供述,案发后胡某甲报的案,但他晕倒在地不知道,他醒后民警已经到了。1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姚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3、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姚某某向胡某某赔偿了人民币30000元,向胡某甲赔偿了人民币5000元,胡某某、胡某甲对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姚某某从轻判处。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经查,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抓获,未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故公诉机关的相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惟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铁质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文文人民陪审员  徐惠静人民陪审员  杨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雅珍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