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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斯琴与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琴,刘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199号原告:斯琴,女,蒙古族,某幼儿园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告:刘晓梅,女,蒙古族,某地税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原告斯琴与被告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原告斯琴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斯琴负担。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