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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6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志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6185号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1291号金陵宙辉国际花园5号楼2号房。法定代表人:严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猛,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志怀。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2016年10月3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