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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章新洪与卜相军、被告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新洪,卜相军,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民初1511号原告章新洪。委托代理人朱中海,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相军。被告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相军,经理。原告章新洪诉被告卜相军、被告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新洪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中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卜相军、被告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新房装修需要安装空调和空气热水器,2016年4月25日,原告在被告卜相军经营的瑞昌市兴达空调电器总汇店付给被告定金400元,及空调预付款19600元。被告分别以瑞昌市兴达空调电器总汇和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收取了原告的上述款项。被告卜相军承诺,根据原告房屋装修进度,被告可随时为原告安装空调。可是,在2016年7月份原告找被告时,发现销售空调的店面已经关门停业,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卜相军也不接原告电话。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空调预付款19600元,双倍退还定金800元,以上合计204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信息。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原告出具的400元收据一份;2016年4月25日和2016年5月17日收取原告购买空调预付款共计19600元收据两份。证明400元属于定金性质,另外19600元属于预付款。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视为被告对诉讼和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综合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因新房装修需要安装空调和空气热水器,2016年4月25日,原告在被告处交纳空调预付款10000元,2016年5月17日又分别向被告交纳定空调款400元和预付款9600元。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军承诺,根据原告房屋装修进度,被告可随时为原告安装空调。可是,在2016年7月份原告找被告时,发现销售空调的店面已经关门停业,被告公司也一直没有为原告提供并安装空调,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空调预付款19600元,双倍退还定金800元,以上合计204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因装修房屋需要而向被告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交纳了购买空调预付款,定空调款,虽然双方并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从被告公司出具的相关收据来看,应认定原告与被告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合法有效。其中2016年5月17日出具的收据上收款事由一栏明确写明了定空调,应认定400元为定金性质。因被告公司未能兑现承诺,没有及时为原告提供并负责安装相应品牌的空调,故被告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被告公司应当依法双倍返还定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被告卜相军仅是被告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与卜相军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主张由卜相军承担责任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章新洪购买空调款19600元,双倍返还定金8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0400元,此款限被告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原告章新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卿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