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4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瑞金与袁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4910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对原告吴瑞金与被告袁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现查,该判决书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2016)苏0681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三至四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2135元”应更正为“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负担213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晨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