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5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南通市南洋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南通中群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南通市南洋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南通中群工贸有限公司,南通华威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朱胡林,朱胡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52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9号。主要负责人:潘琦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职员。被告:南通市南洋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孩儿巷北路69号。法定代表人:朱胡林,总经理。被告:南通中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文俊村。法定代表人:金献群,总经理。被告:南通华威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乡工业集中区(文俊村)。法定代表人:黄亮,总经理。被告:朱胡林,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朱胡东,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市永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被告南通市南洋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南通中群工贸有限公司、南通华威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朱胡林、朱胡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佳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瑜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