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贵忠与被执行人姚怀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贵忠,姚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夏贵忠,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现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姚怀琴,女,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现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夏贵忠与被执行人姚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姚怀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姚怀琴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培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