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建通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建云、黄金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云,黄金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578号被执行人杨建云,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被执行人黄金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铁厂六巷。阿拉善盟建通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建云、黄金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字第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建云、黄金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建通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建云、黄金本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建云、黄金本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杨建云、黄金本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建通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建云、黄金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建通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立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萨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