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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5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崔也与吴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也,吴继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5084号原告崔也,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告吴继生,男,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崔也与被告吴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世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娜、代理审判员刘丽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程世刚审 判 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贾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