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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7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昕宇、王强、顾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强,顾可,王昕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7976号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天福园28号404室。法定代表人:徐永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青,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强,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顾可,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昕宇,男,汉族。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强、顾可、王昕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王强、顾可、王昕宇已经缴清物业服务费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杨光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