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执字第007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董金涛申请执行周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涛,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谯执字第00724-1号申请执行人:董金涛,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周建军,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董金涛与周建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建军在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薛楼行政村高瓦自然村的房屋被拆迁。并在谯城区十八里镇工业园区二号还原小区有还原房屋,安置面积200m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建军在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工业园区二号还原小区XX幢XX室、XX幢XX室房产两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尤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