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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拴保与宝鸡新天宇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拴保,宝鸡新天宇彩钢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王拴保,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宝鸡新天宇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糜杆桥镇零号路纸坊工艺园。法定代表人张美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拴保诉宝鸡新天宇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宝鸡新天宇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的财产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月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