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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史中祥与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中祥,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中祥,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4日。被执行人: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卫华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中祥与被执行人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张广现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振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