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鱼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鱼台县马成养猪专业合作社与缪后良、岳欢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马成养猪专业合作社,缪后良,岳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马成养猪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加伟,经理。被执行人缪后良,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岳欢欢,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1)鱼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欢欢在中国工商银行鱼台支行的账户存款8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新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