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2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苗玉华与李惠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玉华,李惠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4035号原告苗玉华,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身份号码×××。被告李惠章,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身份号码×××。原告苗玉华与被告李惠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惠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被告应按月支付利息。被告自2014年1月起未支付利息。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万元;给付自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按月息二分利计算为61600元,2016年5月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息二分利计算给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2013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万元。证据二、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至2015年利息52800元,原、被告之间有利息的约定。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出示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原告出示的借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8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苗玉华人民币拾壹万元整。”借款人李惠章在借条上签名。2015年2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从2014年-2015年一年差苗玉华利息五万贰仟捌佰元整。”此款被告未给付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给付自2014年至2016年4月按月息二分利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惠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苗玉华人民币11万元;二、被告李惠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双庆自2014年1月10日至2016年4月利息60600元;2016年5月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二分利计算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惠章负担(此款原告苗玉华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静人民陪审员 赵 欣人民陪审员 王民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天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