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0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景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景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0177号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振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昌迪,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景钢,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号3-11-1。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景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