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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傅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傅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第1737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中路234号。被执行人:傅颖,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申请人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