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柴元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柴元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369号罪犯柴元生(系聋哑人),别名少某,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767号刑事判决,认定柴元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涉案赃款及三星手机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宣判后,柴元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郑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日交付河南省豫东监狱执行刑罚,于2013年11月15日调入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对柴元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柴元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8月间,柴元生、刘某五人预谋后,由柴元生选择单身开车女性,由刘滨拦截车辆并阻止被害人追赶,吴某抢包,王某、魏某负责销赃,共在郑州市金水区多处实施抢劫6起,抢劫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人民币42104元、美元500元。案发后,追回5部手机发还被害人。该犯系主犯。罪犯柴元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8月、2015年2月、2015年8月、2016年2月、2016年6月获得表扬。自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分别为:一般、良好、优秀、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柴元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元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