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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王东东、马田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东东,马田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执68号申请执行人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市安塞县城内。法定代表人马海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栋,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风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执行人王东东,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被执行人马田兴,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本院在执行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王东东、马田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延仲裁字第223号调解书,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东东、马田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090600元、仲裁费38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马田兴支付50万元。2016年10月9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马田兴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万元(已支付50万元),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16年12月31前支付50万元。支付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执行马田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执行人王东东从2016年10月9日起每月支付本金30万元,直至本金及利息支付完毕。三、仲裁费385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王东东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有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执6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拥政审 判 员  丁 浩代理审判员  高喜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