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桂军与杜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军,杜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798号原告:田桂军,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杜广明,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田桂军诉被告杜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桂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桂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45元,由原告田桂军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祝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