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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桂军与杜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军,杜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798号原告:田桂军,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杜广明,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田桂军诉被告杜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桂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桂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45元,由原告田桂军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祝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