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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潘国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468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彦松。被告人潘国义,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潘国义在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美兰墟大顶村村口处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贩卖毒品1包。当日23时许,潘国义因吸毒被抓获并供述上述行为。民警于次日将罗某某抓获并扣押其从潘国义处购买的毒品1包。经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39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国义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潘国义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国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0.0392克海洛因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美君速录员  郑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