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4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薛朝凤与张长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朝凤,张长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203-1号原告薛朝凤,女,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张长雷,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朝凤与被告张长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红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