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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育军、刘昌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育军,刘昌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勤慧,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冲,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石脚分社主任。被执行人:冯育军,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昌妮,女,1966年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冯育军、刘昌妮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李青松审判员  冉贤超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