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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40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王胜芹、潘洪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王胜芹,潘洪坤,高密市帝宝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07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负责人高镇滨。被告王胜芹。被告潘洪坤。被告高密市帝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百玲。被告山东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同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告王胜芹、潘洪坤、高密市帝宝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胜芹所有的房权证号鲁潍房他证高密市第040701号房屋一处。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初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