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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69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刚与姚再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姚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69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铜陵××铜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姚再华,男,1974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告姚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再华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