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3022号原告:黄某某,女,1957年8月30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秦某某,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浩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万馥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