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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瞿德国申请执行十堰金世杰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根)(2016)鄂0302执969号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关于瞿德国申请执行十堰金世杰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瞿德国向我院申请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我院于2013年6月17日保全了十堰金世杰工贸有限公司在我院的款项2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金世杰工贸有限公司在茅箭区人民法院的款项250208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金世杰工贸有限公司款项29792元的冻结。附:执行裁定书壹份。承办人司之有。电话1338715****.审批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302执969号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关于瞿德国申请执行十堰金世杰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瞿德国向我院申请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我院于2013年6月17日保全了十堰金世杰工贸有限公司在我院的款项2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金世杰工贸有限公司在茅箭区人民法院的款项250208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金世杰工贸有限公司款项29792元的冻结。附:执行裁定书壹份。承办人司之有。电话1338715****.2016年10月9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