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执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宗贤与门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贤,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325-2号申请执行人:赵宗贤,男,生于1952年8月28日,汉族,,农民,住镇平县。委托代理人:徐冬阳,女,生于1978年11月28日,汉族,工人,住镇平县。被执行人:门霞,女,生于1977年5月28日,汉族,教师,住镇平县。申请执行人赵宗贤与被执行人门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镇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门霞偿还申请执行人22600元,支付诉讼费150元。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门霞在镇平县柳泉铺信用社的账号62×××13,于2016年9月27日划拨上述存款187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下余4050元。因被执行人门霞在镇平县柳泉铺信用社帐号在冻结中,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振宇审判员 刘江辉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