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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孙万青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万青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307号罪犯孙万青,曾用名常某,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7)牟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万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孙万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郑刑一终字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发现漏罪,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万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与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6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孙万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孙万青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诈骗罪:2006年7月份,孙万青伙同他人预谋后,在向中牟县张庄镇粮食管理所销售小麦过程中,通过“甩空袋”的手段诈骗小麦数量共计190781公斤,价值270909元。合同诈骗罪:2006年8月22日至30日,孙万青等四人预谋后,同河南省新郑市一粮库库区口头达成销售小麦协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孙万青等人趁人不注意,将事先准备好的空袋混入已卸空袋子中点验,诈骗小麦收购款86540.46元。该犯系主犯。罪犯孙万青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考核期内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一般、良好、一般、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万青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万青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