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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74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伍丽华申请执行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丽华,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7487-1号申请执行人伍丽华。被执行人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伍丽华申请执行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伍丽华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74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虞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