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7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利平与王金梅、王晓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平,王金梅,王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124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金梅,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晓静,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利平与王金梅、王晓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智代理审判员 王健代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