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文林、陈昌达等与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林,陈昌达,陈静,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黄岩贵品汽车用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1行初43号原告陈文林。原告陈昌达。原告陈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文军。被告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46号。法定代表人陈挺晨,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锋。第三人台州市黄岩贵品汽车用品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小街居桂南巷**号。法定代表人梁正华,厂长。原告陈文林、陈昌达、陈静不服被告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浙10行辖8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8日开庭审理,原告陈文林、陈昌达、陈静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军,被告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诉讼负责人崔昆仑、委托代理人张荣、陈锋,第三人台州市黄岩贵品汽车用品厂的委托代理人杨巧媚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0月9日,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林、陈昌达、陈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林、陈昌达、陈静负担。审 判 长 王达云人民陪审员 李云岳人民陪审员 潘爱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