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淑芝等与霍岩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芝,柳艳波,高彤彤,高婉婷,高婉莹,霍岩,王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芝,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柳艳波,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高彤彤,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高婉婷,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高婉莹,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霍岩,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王鸿鹏,住所地泰来县。王淑芝等与霍岩、王鸿鹏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淑芝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霍岩、王鸿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赔偿款342503.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霍岩、王鸿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淑芝等也未能提供霍岩、王鸿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5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