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10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许敏与唐恩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敏,唐恩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0566号原告许敏,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被告唐恩乔,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敏诉被告唐恩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闻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人民陪审员 顾嘉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