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3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罗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23刑初23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修文支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9月24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由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朝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酒后驾驶贵A×××××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区经贵遵高速公路往修文县方向行驶,行至贵遵高速扎佐收费站时,因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其有酒驾嫌疑并报警,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遂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罗某带至修文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另查明,庭审中,被告人罗某自愿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某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吴某、旷某的证词;被告人罗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在三月以下拘役幅度内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罗某自愿缴纳罚金2000元,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综合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罗某宣告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的规定,被告人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每月应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社区服务,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以保证其及时融入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每月参加社区服务八小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再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