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顶山宾馆有限公司、侯亚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宾馆有限公司,侯亚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初246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与西沿河路交叉口佳田紫金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689621(11)。法定代表人:钱秀霞,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香,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倩,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西路14号院。组织机构代码:171807917。法定代表人:徐志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侯亚乐,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平顶山宾馆有限公司、侯亚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程显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紫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