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莉华与袁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华,袁东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740号原告:刘莉华,女,1975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袁东志,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华诉被告袁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莉华于2016年10月9日,以原告主体身份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莉华撤回对被告袁东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莉华负担。审判员 刘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丽国 关注公众号“”